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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!这些VOCs治理设施是低效、无效的

日期:2022-05-27 类型: 行业新闻

低效VOCs治理设施并不意味着此类VOCs治理设施是低效的、无效的,是设计或使用这些VOCs治理设施的单位,因为不合规设计(含低配VOCs收集系统或者风机,使收集效率或者控制点风速不达标)、低配(底价恶性竞争或追求更高工程利润)、不合理使用/运维导致这些VOCs治理设施成为低效或无效的摆设!

注意!这些VOCs治理设施是低效、无效的


这些图片也是日前泰安市生态环境局根据《泰安市2022年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》清理整顿发现的当地部分企业存在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等突出问题。相关企业如存在类似问题尽快自查整改。值得一提的是,VOCs治理行业的环保公司、涉VOCs排放的企业,应引以为戒,共同保护VOCs治理市场、保护我们的蓝天!

01车间门窗未密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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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集气罩下吸力不足,达不到0.3m/s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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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未在密闭空间内调漆作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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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车间内、喷漆房内、危废暂存间内油漆桶敞口放置,未密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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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露天晾漆作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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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6活性炭过滤棉应装未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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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活性炭过滤棉未及时更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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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UV光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,灯管损坏未及时更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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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9更换下来的过滤棉等危险废物露天存放,未按要求放入危废暂存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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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危废暂存间内活性炭过滤棉未使用密闭容器或密封袋存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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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违规设置旁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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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些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理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条规定,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,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,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,未按照规定安装、使用污染防治设施,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。